学术活动-王军受邀出席京师法学学术沙龙并做专题讲座

2023年5月16日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第27期“京师法学学术研究生沙龙”,邀请本所专任教授王军,做题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之检讨与展望”的专题讲座。法学院副院长贺丹老师主持了本次沙龙活动,法学院艾惠子老师、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云闯律师共同与谈。线上、线下共有70余名师生参加了此次沙龙活动。

 

 

王军在讲座中首先分析了不同学科层面的“资本”概念。他指出,“资本”可以分为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与公司法、财务会计意义上的“资本”,二者关注的问题并不一致,区分这两个层面上的“资本”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没有这个区分,当代中国公司法就不可能颁行实施。随后,他引用了《布莱克法律词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关于“资本”的定义和表述,指出:资本在法律从业者表述中也没有一致定义,要进行有效的法律对话,对话者必须自觉地区分不同语境下的不同的“资本”概念。

 

接下来,王军以银行资本吸收坏账损失为例,详细解释了资本吸收经营损失的功能,并由此延伸到对资本维持规范的讨论,指出了在我国广为流传的“资本维持原则”的定义所存在的误区。

 

关于公司法的“资本形成规范群”,王军结合“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案”及“安邦保险循环注资案”等,讨论了现行公司法中的几个亟待改进的弱项,包括:股份类型过于单一、有限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出资类型限制过严、股东会垄断股份发行权等。

 

关于“资本报偿规范群”,王军比较分析了“资产负债比较法”(以欧盟公司资本指令的资本维持规范为代表)与“实际清偿力判断法”(以MBCA第6.40条为代表)两种股东报偿规制方法的主要特点,讨论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各项股东报偿规则在法律解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王军就我国资本形成与资本报偿规范提出了改进设想。他认为,我国在改进资本形成规范方面应当解放思想,摆脱对资本担保作用的盲信,转向建立更为务实、简明的规则。

 

而就股东报偿规范来说,他引用美国财政部金融研究室(OFR)的报告,分析了实际清偿力判断法可能在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货币政策导致的低利率)的影响下,鼓励企业在融资和股东报偿上采取短期化策略,从而造成企业过度负债的风险。王军认为,以资产负债比较法规制股东报偿,坚持“无利润不报偿”的基本原则,对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实际清偿力判断法在保护企业实际偿债能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直接作用,将简化版的资产负债比较法和实际清偿力判断法相结合,是值得深入研究和尝试的一种替代现行公司法股东报偿规范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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