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3日晚,“新方法的决心——《民法教义学与理论》新书分享会”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顺利举办。本书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维飞老师、责任编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周菲老师(线上)出席活动,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王军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钟瑞庆老师特别受邀参加讨论,分享会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茅少伟老师主持。活动吸引了众多校内外师生参与,大家围绕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本次分享会的书目《民法教义学与理论》聚焦于民法教义学的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体现了作者孙维飞老师多年的学术积累。活动伊始,茅少伟老师首先对本书的整体结构与学术价值进行了介绍。他认为,虽然本书以论文集的形式呈现,但并非松散的论文汇编,而是一部具有完整内在体系与杰出学术品质的著作。本书的“野心”在于回应当下中国民法学术的发展使命:在长期学习与吸收域外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并实践中国民法乃至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这不仅是学术课题,更是时代命题。
在内容结构上,茅老师介绍到,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着眼于“驳论”,以学术史研究为主,侧重于话语研究,探讨法学移植、学术争论等主题,揭示不当方法在学术与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困境;下篇则偏重“立论”,以九章专题系统呈现研究路径,分析体系衡量与价值判断、自治与管制的区分、比较法的深层求同以及“中度抽象”的必要性等方法论问题。尤其在最后几章,作者尝试将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与教义学相结合,是站在教义学立场上所做的跨学科研究的有益尝试。这种研究思路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社会事实、价值判断与法律技术的互动,从而推动中国民法学在方法论上的整体提升。对于学生而言,下篇的具体案例与方法展示更为直观易懂,而上篇的学术史反思则有助于理解“何为好的方法论”。二者相互支撑,形成了兼具方法引导与思维启发的完整体系。茅老师认为,本书体现了当代学者在开拓“中国法学新方法”过程中的责任与勇气,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探索。
在第一阶段的讨论中,王军老师、钟瑞庆老师和茅少伟老师分别结合自身的教学与研究经验,分享了对于本书的理解与思考,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形成“事实取向”的研究视角。
王军老师认为,孙维飞老师在书中展现出的细致分析与批判精神,为读者提供了一种逻辑严谨、结构协调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既避免了抽象空谈,又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中体现出实践价值。王军老师对孙维飞老师在书中提到的“法学概念在法律移植过程中产生意义漂移”的现象深表认同,并结合自身的教学与研究经历,举出了两个典型案例加以说明。例如,“人合性”一词源自欧洲法中的“personal company”,原指依赖成员个人资质、信用、专业能力及清偿能力的合伙企业。然而进入汉语语境后,被译为“人合公司”,逐渐衍生出“成员和谐、合作”的新一层含义。在法律论证中,“人合性”常常被用作解释公司治理僵局或股权转让限制的“万能理由”。我们应当特别关注外来概念在翻译与应用过程中发生的语义变化,在明了概念的起源(知识谱系)和准确含义的基础上再加以运用和发展。
此外,“对赌协议”也存在类似的语义变迁。很多人都将“对赌协议”与“估值调整协议(或机制)”画等号。例如,2019年最高法院发布的“九民会纪要”即认为“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协议”的“俗称”。考察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估值调整协议”案例(例如1997年美国平华基金投资亚信公司、2003年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机构的投资约定等)可知:所谓“估值调整”并不是纪要所说“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而是指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及其创始股东约定,先按照公司估值确定投资者初始持股类别和比例,待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后,再根据经审计的公司实际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调整投资者持股比例和类别。“调整”的对象不是“目标公司估值”,而是投资者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和类别。当这些中国企业筹备到香港上市时,律师便将投资协议中的上述约定起了个很靓的名字,叫“估值调整机制”。港交所要求企业同时提交中英文披露文件,“估值调整机制”于是就英译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所以,认为VAM源自英美,而“估值调整机制”是对VAM的中译,是完全搞颠倒了概念的原产地和进出口关系。
把我国流行的对赌协议等同于“估值调整协议”,则是另一个误会。对赌协议的投资者固然也是基于对目标公司的估值而投资,但公司业绩不达标的话,投资者并不调整其持股比例和类别,是通过出售股权(给公司或老股东)或者获得现金补偿而退出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流行的对赌协议其实是有“估值”而无“调整”。非要说有“调整”的话,也是将投资者从持股状态调整为退出。
王军老师认为,面对外来概念与制度,法律人应当敏锐识别语言与语义的变化,探究概念背后的知识谱系和原理,并结合中国法律实践加以反思与发展。唯有如此,才能逐步形成具有自主性和解释力的中国法学理论。
钟瑞庆老师认为,孙维飞老师的研究“真正做到了有原创性”。其研究路径从生活经验出发,再回到法律规范,实现了对规则的批判性反思与本土化重构。这种事实取向的方法突破了传统“先规范、后事实”的训练模式,强调在复杂案件中融入社会经验与价值判断。这种原创性的意义在于从中国社会现实与当事人的生活逻辑出发,构建扎根本土的民法教义学,从而推动学术自觉与理论创新。
同时,他提醒,法学学习的时间越长,学习者往往越容易被概念体系所束缚,反而削弱了基本的是非感与直觉判断。孙维飞老师的著作恰恰提醒我们,应当将“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结合起来,以增强研究的解释力与说服力。《民法教义学与理论》这一书名虽朴素,但其主张并实践的研究方法却蕴含深厚的思想力量,是立足于中国社会现实与法律实践的成果。若能在未来进一步系统化发展,完全有可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派,推动中国民法学走向更具自主性的理论建构。
茅少伟老师认为,三位老师的核心关切具有高度共通性。现代中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承继并移植自他国的概念与体系,而“本土化”的提出,并非否定这段历史,而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学术使命。我们既要正视这一历史渊源,也应在自身社会的生活实践中探索法学的根基。茅老师引用苏力老师的论述“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并表示,有生命力的法学应当扎根于本民族生生不息的社会生活之中;若过度依赖外国著述和理论移植,便难以充分回应社会实践与科技发展的快速变迁。而孙维飞老师的新著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探索,正体现了中国法学走向本土化与自主化的努力,也为这一领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他期待这些探索能够汇流成河,推动中国民法学逐步形成独立而富有生命力的学术体系。
随后,本书作者孙维飞老师进行了回应与总结。他首先感谢本书责任编辑周菲的认真负责与辛勤付出。回顾自己的学术历程,孙老师坦言,研究生时期的他曾热衷于概念和理论的争论,但逐渐意识到,许多学术讨论往往陷入“语词之争”,对法律适用并无实质意义。正是这种反思,使他逐步形成了“从问题出发”的学术取向——以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为起点,判断某一概念是否真正具有研究价值。以“合伙企业是否为法律主体”为例,与其直接讨论“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主体”,不如先探究合伙企业能否以自己名义购买或登记不动产,能否以自己名义进行股权登记等具体问题。当法律适用的各个层面都被充分讨论,人们往往会发现,这一概念本身已不再重要——因为“怎么做”与“为什么这样做”的答案已经明晰。
谈及研究方法,孙老师进一步以书中关于侵权责任、婚姻家庭法以及违约金调整等问题的研究为例,说明他始终尝试通过案例分析、制度背景与社会学研究,揭示长期司法实践中所沉淀的价值观,并思考如何将这些价值观“安顿”于法条与制度设计之中。在他看来,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研究方法必须保持对现实的敏感与开放。而将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稳定价值观“安顿”于法条与制度之内,正是民法教义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论及比较法研究时,孙老师认为,真正有意义的比较法并非机械罗列各国制度的差异,而是要“深层求同”,体会其中“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之处。
茅少伟老师认为,三位老师虽切入角度不同,但在方法论上都强调研究应立足于对“社会事实”和“事理”的理解。在此基础上,他邀请王军老师分享自己形成这一研究思路的过程。
王军老师回顾了自己在研究生阶段的求学经历,并表示,这一转变离不开导师方流芳老师的启发与引导。在教学和研究风格上,方老师严谨而富于现实关怀。方老师在课堂上常常通过追问学生法律实际运行的细节,迫使学生去关注法律所要规范的社会事实。他所做的研究从来不是由抽象的概念、理论推演出更多的概念和理论,而总是在扎实的历史和实践分析基础上,基于具体的事实提出自己的见解。方流芳老师的教学和研究风格深刻影响了王军老师,促使他重新思考法学研究的起点与路径。
当时,在方老师的指导下,他与几个同学一起开展了一项对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管制的实地调研。通过与司机、公司及管理部门的访谈,他意识到,许多教科书与法律条文所未揭示的行业细节,恰恰是理解法律和政府管制运行的不可或缺的素材。社会实践中蕴藏着大量有待研究和解释的有趣现象。越是深入到具体的实践和细节中,就越能够发现有价值的问题。也是由这次研究活动开始,他便对案例研究情有独钟。同时,出租车行业涉及价格、数量与服务质量等多重管制,是经济学与政治学上研究政府管制的经典案例。这项研究也促使他认识到,法律分析需要其他学科知识的支撑。王军老师回忆,方老师常引用孔子说的“君子不器”,提醒学生要打破知识上的自我封闭,主动学习经济学、社会学、金融学等理论知识。唯有以开放的心态关注社会实践,并运用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才能提出更具解释力的新见解。这种面向现实、融合社会科学的思路,也成为他走向“新方法”的关键起点。
在第一阶段讨论的尾声,茅少伟老师从几位老师的发言中提炼出共通的问题意识与方法论关切。法学研究应当从事实、问题和经验出发,而非拘泥于抽象概念或体系。但学生在学习阶段往往缺乏生活与交易经验,更容易陷入“从概念出发”的思维惯性。对此,他引用孙维飞老师的一句方法论“名言”作结:“当你遇到一个无法理解的问题时,不要停留在‘怎么能这样’的批判,而要学会问‘为什么会这样?’”这种视角的转换,有助于学生摆脱由单一规范思维产生的“秩序感”,从而理解现象背后的社会原因与事理逻辑。校园提供了一个自由讨论、勇于试错的环境,他鼓励同学们充分利用这一空间,积极发问——哪怕问题显得稚嫩或荒谬,也不必畏惧,因为那正是学术成长的必经之路。
随即,活动进入第二阶段的自由提问与师生交流环节,现场气氛热烈,线上线下参与活动的同学纷纷发言交流。
问题一:价值判断与法秩序的张力
第一位同学在提问中首先举出了一个“诉讼时效制度扩张适用”的真实案例,该案例在表面上突破了既有制度安排。由此,他提出了三个层面的思考:第一,法律的可预期性——当法官以价值判断取代既有规则时,是否会动摇立法者确立的秩序与预期?第二,法技术的局限——在缺乏成熟路径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在规则框架内实现个案正义?第三,权力的约束——若过度依赖法官的道德自觉,是否会带来权力滥用的风险?
在讨论中,四位老师分别展开回应。王军老师认为,这一问题反映了学生对立法原意与制度边界的关注,本身就值得深入探讨;在多样化的司法实践中,个案探索应被视为学理讨论的起点,而非结论。钟瑞庆老师认为,法学研究与司法裁判的难点在于如何在价值判断与法律技术之间取得平衡。价值判断不能直接替代规则,而应通过法律技术加以论证,并经过常识与经验的检验。正是在这种“技术—反思”的循环中,法学训练的真正水平得以体现。
孙维飞老师从法律解释与制度背景两个层面进行了回应。他认为,规范的意旨并非固定不变,而应在社会生活的流动中不断被理解与发展。同学所提到真实案例的裁判结论,正可以在《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基础上做出合理解释。该案的裁判结果既有长期社会实践与习惯支撑,也能够在法技术层面得到落实,同时与社会现实中的价值判断相契合,体现了当下法治环境中对公正与秩序的共同期待。
茅少伟老师认为,学生的担忧具有现实意义,但事实上,不少类似案件在现行法下已有妥善解决路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65号便表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并未被成文法穷尽,为同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论证路径。有非常多的疑难案件,可以在现有的规则框架内妥当处理,实现个案正义,但这需要高超的法律技术,以及对法律适用相关的社会事实与价值判断的深入理解。他坦言,“我们极大低估了法律治理的适应性和包容性,也极大低估了法律学习和法律实践的困难”。与此同时,他鼓励同学们不必过度焦虑,法律的权威不仅体现在具体判决的作出,更在于其能否经受社会与学界的检验。唯有持续思考、不断讨论,法律才能始终保持理性与开放的生命力。
第二位同学将问题聚焦于“新技术对价值观的挑战”。她关心孙维飞老师所强调的“长久确立的价值观”在当下如何应对颠覆性变革。该同学举出两个案例:其一是美国法院近期判例,确认未经授权使用作者作品进行模型训练可构成“合理使用”,这一结论与直觉判断存在显著冲突;其二是中国涉及模型参数保护的案件,因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规范,法官在论证时认为“有悖商业道德”。她认为,这些案例折射出人工智能带来的冲击不仅限于技术层面,更触及法律认知和社会治理的核心。面对这一深刻变革,她向孙维飞老师提问: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如何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寻找并确立能够长期维系的价值观?
孙维飞老师坦言,对于人工智能带来的冲击,他本人仍处于观察与学习阶段。不过,他将价值判断区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政策(policy)层面,其特征是随时代与技术的变化不断波动;其二是原则(principle)层面,即那些“压箱底”的、相对稳定的价值准则。在他看来,当前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交叉议题主要仍处于政策层面的应对阶段,尚未形成明确的原则共识。面对技术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张力,中国作为全球AI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更需要在推动技术创新与完善制度规范之间寻求细致的平衡。面对AI的挑战,“不能仅凭知识产权的一套原则解决问题”,还需从经济、政治及国际竞争等多方面加以综合考量。他认为,AI所引发的价值挑战,需要跨学科、跨领域的共同探讨,远非法律一端可以独立回应。
第三位同学从个人学习与思考的角度提出问题。他认为,人们在面对社会现实时,常常带着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理想状态下,价值判断应在法律论证中不断得到检验:若论证能够成立,说明价值判断或许合理;若论证难以为继,则需要反过来反思与调整价值判断。但他也担心,过于强烈、甚至并非主流的价值取向,可能会让人陷入“自我论证”的陷阱,表面上逻辑严密,实则漏洞丛生而难以察觉。因此,他向孙维飞老师请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自身的价值判断是否合理?又该如何在论证完成后进行反思,以确保推理符合法理与社会规范?
孙维飞老师谈到,价值判断总会留有不确定的余地。理性的人常会想,自己是否被“内心的浮云”遮住了眼。生活经历、童年记忆、交往对象等,都会在不经意间影响判断,因此要时刻留意这些偏见的干扰。他引用“反思性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这一概念加以说明,在民法学的语境中,也可以称之为“眼光的往返流转”:当心中形成一种价值观时,要不断拿它去对照法条、释义书、规范意旨,以及他人的学术解读,再辨析其中的共鸣与分歧。这样的往返思考,有助于避免“一根筋”式地执着于个人价值,而忽略理性的修正。
他认为,视野的宽度往往决定反思的力度。若只停留在有限的观点中,就容易被某种强烈的价值判断牵着走,或者在一场短暂的辩论中轻易改变立场。面对复杂的问题,应当多参考相关的文献与书籍——“不要在复杂的问题上10分钟就改变立场”。他进一步补充道,阅读只是起点,更重要的是观察生活、保持思考。哪怕是刷短视频,也可以带着问题意识去看,把新的社会现象当作法律思考的素材。比如,最近涉及餐饮企业的言论风波,就让他不断思考:“流量时代的侵权法究竟如何适用?”一句话可能在短时间内让企业蒙受上千万的损失,如何在言论自由与经济秩序之间取得平衡,仍是值得持续观察与反思的课题。
孙老师强调,对此,并没有捷径可走,唯有通过广泛阅读与深入思考,才能让“反思性均衡”的能力更加健全。这既是对价值判断的自我修正,也是法律人保持理性思维的基本功。
第四位同学从学术研究的意义出发提出问题。她回顾了讨论中反复出现的主题——法律继受。她认为,法律继受伴随着概念的继受,也由此在研究与教学中产生了不少“似是而非”的概念。这些外来概念在中国语境中如何理解、吸收与运用,始终是学术讨论中的难题。她据此提出疑问: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法律与概念的继受?
孙维飞老师回应时谈到,中华古代的法制以唐律为代表,其规范对象并非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社会形态;而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则是在法律继受的基础上展开。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现实情况也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与独特性,并由此催生出法律解释上的特殊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解释和关于“预付卡”的司法解释,都是结合中国实际形成的实践成果。面对复杂的社会事实与多样的商业交易模式,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形成自身的特色。
他进一步提醒同学们不要对概念本身产生排斥心理。民法教义学中的许多概念经过长期的历史论辩与发展,已成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共同成果,如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的解释等。概念背后承载着经受时间检验的普遍价值,好的学术修养在于能够分辨哪些概念重要,哪些可以暂时搁置,而不是一味排斥或盲目接受。同时,学术研究需要“双拳”并用——既要掌握概念的精准与缜密,也要清楚它们的限度。若概念无法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就不必过度执着。
随后,一位线上参会的同学提出了一个颇具启发性的问题。她注意到,在孙维飞老师与方流芳老师的研究中,都体现出一种深厚而流动的历史视角。这种视角不仅意味着“回到事实、回到规则与案件的真实背景”,也意味着“回到历史”,即从特定的时空语境中理解法律问题。而在追溯法学概念、规则与理论的源流时,学界往往习惯性地回到近现代西方乃至古罗马、古希腊的史料,这固然有助于我们理解“尚未漂移”前的域外规则与概念,但也使中国自身的历史与史料常常被忽视。孙老师书中提到的分析方法(如关于祭奠纠纷的类案研究),为中国法律史融入民法教义学研究提供了可能的路径,也为其他部门法的教义学研究打开了空间。基于此,她向几位老师提问:法律史的研究是否可以为民法教义学提供一种新的切入点?
孙维飞老师结合自身的研究分享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以“移植的法律”与“移植的法学”为基础,其核心目标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然而,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不仅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伦理生活,两者虽相互交织,却有不同的侧重。孙老师提到,自己在研究中国法制史时,逐渐意识到中国传统文化在伦理生活领域仍具有可资借鉴的价值。例如,在涉及赠与等并非法律交易常态的领域,传统的价值观可能为现代民法提供启发。
茅少伟老师进一步补充,他认为,在讨论“法律史”时,不应仅停留于古代史的范围。中国近现代的发展历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实践,孕育了丰富的本土法律资源。然而,这些资源尚未得到系统梳理与理论提炼,使得部分法学研究缺乏与社会现实的紧密联系。较近的历史阶段同样应当纳入教义学研究的视野,从中总结本土经验、回应现实问题,以推动中国法学在更广阔的历史语境中不断发展与完善。
孙维飞老师赞同茅老师关于应将近现代历史纳入研究视野的观点,认为唯有在时间的流动中,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他结合多个社会案例,探讨了社会价值观随时代变迁而引发的法律制度演进。以见义勇为相关制度的发展为例,孙老师提到,过去受“做好事不留名”的观念影响,人们往往认为见义勇为不应要求补偿。然而,随着时代变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念已难以适应现实。从《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见义勇为不应推定为不要费用或损失的补偿,这一变化体现了社会在尊重个体权益与鼓励公共善行之间的价值转向。
在婚姻家庭领域,制度的变化更直观地反映了价值观的调整。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尚未考虑过错因素;而在《民法典》中,已引入“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一转变展示出法律制度如何在社会观念的更新中不断修正。理解当下的法律形态,离不开对其历史脉络与现实语境的体察。
钟瑞庆老师认为,这位同学提出的问题实际上触及了“何为有价值的学术研究”这一根本命题。真正有意义的研究,必须能够回答“我们所研究的法律为何成为今日之法”这一核心问题。然而,这一问题极为复杂。传统的法律学习大多是沿着“移植”的逻辑展开的,但在移植的背后,决策者往往有其秩序构建的考量,而学者在学习与研究时,则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一套移植来的价值体系,两者所依循的逻辑不同,所建构的秩序体系也并不相同。他认为,理解这种差异,是认识中国法治秩序的关键。中国的法治是在特定历史与社会结构中逐步形成的秩序体系,蕴含着自身的文化与价值逻辑。要真正理解当下的法治形态,必须回到中国的传统与现实语境中,思考这种制度设计是否与中国社会观念及治理逻辑相契合。
他进一步谈到,中国的法治秩序具有自身的一致性与连续性。从传统社会到当代国家治理,其底层逻辑仍然延续着中国文明特有的“秩序观”。这也使我国在政商关系、社会交往与市场机制等方面,与西方法治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倘若学者忽视这种差异,往往会在理论与现实之间产生错位,感到“理念上正确、实践中困惑”。因此,学习法律不仅需要掌握制度与技术,更要理解其所依托的社会思想与历史逻辑。青年学者若要真正把握中国法治体系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研读传统经典的同时,深入学习当代中国的重要政治文献和思想文献,从中体会国家制度构建的价值逻辑与治理思维。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与现实脱节,在学术研究中实现真正的自觉与创新。
最后,茅少伟老师为本次活动作总结。他认为,要深入理解法律,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与社会语境中考察。每一代青年人都有属于自己的问题与机遇,他联想到马克斯·韦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与战后初期分别所做的两场代表性演讲——《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对大多数同学而言,未来的工作意味着“以法律为业”;而对正在攻读博士、思考学术道路的同学而言,则可能意味着“以学术为业”。无论哪一种选择,都潜藏着艰难的问题与复杂的挑战。他提到,老师们能提供的并非现成的答案,而是基于自身的研究以及生活经验的一个个“样本”。今天的讨论提醒我们,通向新方法的道路尚未完全清晰,但更重要的是,要有探索新方法的决心。民法学的许多问题虽然具体而微,却都嵌入在更广阔的历史与社会背景之中。他希望,本次分享能够启发大家对法律与学术的思考,拓展对法治发展的理解。
在热烈的掌声中,《民法教义学与理论》新书分享会圆满落幕。活动结束后,老师和同学们意犹未尽,继续留在现场交流讨论,气氛轻松而热烈。思想的交锋,让原本看似抽象的方法论变得鲜活,也让“探索新方法的决心”这一主题更具力量与共鸣。讨论虽告一段落,思考却仍在延续——只要保持对问题的敏感与对方法的好奇,前路就不会缺少新的发现。
撰稿:2024级仇怡然
摄影:2025级刘梓涵
活动准备:2022级温明珠、2023级李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