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比利时对其公司法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公司法减少了公司的类型并引入了限制董事责任的规则。比利时有关公司的国际私法制度也由实际本座主义转变为法定本座主义。立法者将新型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V)作为最重要的公司形式。公司法不再要求BV设定“资本”而只需要具有资产,设立人可以根据其意愿灵活调整BV的结构。此外,公司可以选择单层治理结构或双层治理结构,还可以调整股东的表决权。但是,上市公司仅能对长期持股的忠实股东设置双倍表决权。比利时新公司法的现代化值得欢迎,但法律的出台较为仓促,因而需要大量的法律技术修正,这也是当下比利时议会正在准备的工作。
作为指导研究生工作的一个环节,我所王军老师指导五位硕士研究生陆梦、马文韬、王清阳、余潞晴和赵温分工完成翻译,并对全部译文进行了审阅修改。
译文《比利时新公司法要论》发表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编辑出版的《投资者》杂志第22辑。(全文PDF)(无注释转载)